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自离岗之日起3年内,所在单位应当保留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应当允许其回单位竞争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休学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休学期限由本人与就学单位约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