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