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对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科技成果检测和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检测和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和评估证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