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中介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