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类投资、担保机构在本省投资、担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投资、担保总额70%的,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并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