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合作研究开发的农作物、水产、畜禽、林木等新品种和良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