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二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逐年增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