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三条已修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的技术基础设施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府支持条件的,由认定部门给予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