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发展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