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第九条有效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