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八条有效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节能监察工作;(二)贯彻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宣传、培训;(三)编制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并监督落实;(四)监督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五)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