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县(区)节能监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指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