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十五日内将节能监察报告送达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应当一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被监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实施节能监察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