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并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