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五条有效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三)节能整改需要现场确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