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各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