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第四十条已废止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