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