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