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或旁听。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