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