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