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