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消防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