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