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