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等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