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