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维护装备器材,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依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