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法律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根据需要,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