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