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