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