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禁止伪造、租借、买卖、转让消防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