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消防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检测以及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