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逃生、救生器材,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