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逃生、救生器材,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