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禁止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