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不得有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火灾危险的烟火制品;(二)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