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