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