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