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