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难以形成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协调。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