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等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