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