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