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