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