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