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本省消防日前后,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