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科技、司法、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