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