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九条已修改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