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十条已修改公证员是指通过国家组织的公证员资格考试或考核,取得公证员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