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八条已修改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